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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哪些因素驅使我們來到這種處境?麥爾荀伯格所著《大數據隱私篇》一書,仔細探究了人類的記憶與認知、數位技術的進展,以及不能抹滅的數位記憶對個人的衝擊。麥爾荀伯格曾與庫基耶合著《大數據》(遠見天下文化,2013),詳述巨量資料在商業環境的處理運用,以及在經濟預測、社會變遷、科技發展、我群關係等面向,帶來的穿透性變革與多種可能。讀者對本書著者以及相關議題,應該不感到陌生。
網路環境下的個人紀錄,有些源自自發行為(如個人撰文貼圖於社交網站),但更多是非自願留下(如電信通聯記錄,登入網站的時間與網路位址)。眾人使用資訊服務的痕跡,將被無期限留存在服務商,還是可各自主張刪除?現況下,實務究竟為何?如何有效監督規範?數位民權團體如美國的「電子前鋒基金會」(www.eff.org)長期關注這些議題。台灣人權促進會最近的「台灣網路透明報告」(www.tahr.org.tw/transparency),也致力於釐清現狀,值得讀者進一步探索瞭解。
債務協商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書-評-不會遺忘的時代-沒有選擇的個人-215005366.html
書 評-不會遺忘的時代,沒有選擇的個人? 貸款
《大數據隱私篇》原書由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於2009年發行。2011年出版平裝本時,作者另添了〈平裝版後語〉一章,更新了數位技術的進程,如何應對無法抹除的數位記憶,也新增多項學理和建議。今日距離其時又已4年,之間多有事件變化,不過作者當時債務協商負債整合的回應仍具參考價值。比如盡量過著「數位禁慾」的生活方式,凡事自我審視、不過分揭露自己;三思之後再貼圖發文,這對青少年尤其要緊。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立法規範,以及商業營運的資訊業者在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限制與監察,作者也認為應該與時俱進。
歐盟與台灣新近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提案與修法,逐步落實了這些回應。對於公務以及非公務機關將所蒐集的個人資料,轉為目的之外的使用情形,已多有限制。對於個人醫療資訊等敏感資料的蒐集處理,尤其嚴厲,不能以當事人是否已事先同意為單一依據(即使專家,也未必能充分瞭解所同意的事項)。不過令人尷尬的是,以立法方式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使用,在推行與執法兩方面,常有困難。台灣於2000年5月立法修正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,其中第6條(關於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的蒐集、處理、利用的限制)以及第54條(保有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的告知義務與違反罰則),截至今日2015年8月止,行政院依然不願施行。
美國國安局合作廠商的雇員史諾登,在2013年揭露美國政府大規模蒐集眾人通聯紀錄的情形。這事件其實挑戰了我們對集體數位記憶的態度與立場。美國國安局一些專案得到了電信業者和資訊服務商的配合,設有窗口整批提供使用者的「電信後設資料」(telephony metadata)。這類後設資料雖然不包含通訊內容本文,但卻包括收發兩方的電話號碼(或email)、通訊時間、訊息長度與樣態等資訊。這種事前「無所不收」(collect it all)、事後永久保存的作法,已超出常人對政府通信監察的認知。當國家勢力(本國及他國)鉅細靡遺強制保有眾人歷年來的通訊型態與人際網絡資訊,個人何能要求從這黑箱記憶庫中刪去自己?這方面的報導討論,可詳見格林華德的著作《政府正在貸款監控你:史諾登揭密》(時報)。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網路環境下的個人紀錄,有些源自自發行為(如個人撰文貼圖於社交網站),但更多是非自願留下(如電信通聯記錄,登入網站的時間與網路位址)。眾人使用資訊服務的痕跡,將被無期限留存在服務商,還是可各自主張刪除?現況下,實務究竟為何?如何有效監督規範?數位民權團體如美國的「電子前鋒基金會」(www.eff.org)長期關注這些議題。台灣人權促進會最近的「台灣網路透明報告」(www.tahr.org.tw/transparency),也致力於釐清現狀,值得讀者進一步探索瞭解。
債務協商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書-評-不會遺忘的時代-沒有選擇的個人-215005366.html
書 評-不會遺忘的時代,沒有選擇的個人? 貸款
《大數據隱私篇》原書由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於2009年發行。2011年出版平裝本時,作者另添了〈平裝版後語〉一章,更新了數位技術的進程,如何應對無法抹除的數位記憶,也新增多項學理和建議。今日距離其時又已4年,之間多有事件變化,不過作者當時債務協商負債整合的回應仍具參考價值。比如盡量過著「數位禁慾」的生活方式,凡事自我審視、不過分揭露自己;三思之後再貼圖發文,這對青少年尤其要緊。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立法規範,以及商業營運的資訊業者在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限制與監察,作者也認為應該與時俱進。
歐盟與台灣新近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提案與修法,逐步落實了這些回應。對於公務以及非公務機關將所蒐集的個人資料,轉為目的之外的使用情形,已多有限制。對於個人醫療資訊等敏感資料的蒐集處理,尤其嚴厲,不能以當事人是否已事先同意為單一依據(即使專家,也未必能充分瞭解所同意的事項)。不過令人尷尬的是,以立法方式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使用,在推行與執法兩方面,常有困難。台灣於2000年5月立法修正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,其中第6條(關於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的蒐集、處理、利用的限制)以及第54條(保有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的告知義務與違反罰則),截至今日2015年8月止,行政院依然不願施行。
美國國安局合作廠商的雇員史諾登,在2013年揭露美國政府大規模蒐集眾人通聯紀錄的情形。這事件其實挑戰了我們對集體數位記憶的態度與立場。美國國安局一些專案得到了電信業者和資訊服務商的配合,設有窗口整批提供使用者的「電信後設資料」(telephony metadata)。這類後設資料雖然不包含通訊內容本文,但卻包括收發兩方的電話號碼(或email)、通訊時間、訊息長度與樣態等資訊。這種事前「無所不收」(collect it all)、事後永久保存的作法,已超出常人對政府通信監察的認知。當國家勢力(本國及他國)鉅細靡遺強制保有眾人歷年來的通訊型態與人際網絡資訊,個人何能要求從這黑箱記憶庫中刪去自己?這方面的報導討論,可詳見格林華德的著作《政府正在貸款監控你:史諾登揭密》(時報)。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中國時報【莊庭瑞(中研院資訊所副研究員)】
「凡走過,必留下痕跡」,這句話在數位時代有了新的詮釋。原本或是用以自勉的片語,到了網際網路即時通的時代,卻成了擔憂自己不假思慮的言語紀錄,天長地遠流傳著的恐懼。我們已處於一個不會遺忘的時代,而網路則是眾人記憶的載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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